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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販售食品及藥品不可不慎   文/簡榮宗律師‧許雅婷律師
    
 
據媒體報導,消基會針對國內網路拍賣平台,蒐集十七件膠囊和錠狀食品,調查發現有十六件商品賣方的個人資料不完整高達百分之九十四,另外有十五件商品賣家同時出售其他膠囊和錠狀食品。此次調查發現,十七件商品中有八件未刊登有效日期,另外有七件商品有減肥豐胸的暗示。網路拍賣雖為消費者帶來的便利之好處,但虛擬網路之中亦潛藏各種危機。假設我們在實體通路買到了瑕疵的商品,一般情形皆可以拿回店裡憑發票換貨;反之,若在網路拍賣中買到了瑕疵物品,而賣方之資料不齊全或有虛偽時,此時消費者之權益,應如何主張,是否如此即求助無門?我國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課予企業經營者有揭露資訊之義務,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而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對企業經營者線上資訊之揭露亦有詳盡之規定。因此,當消費者欲選購商品時,除了挑選自己喜愛的商品外,應更進一步了解賣方是否有完整的提供充分、清楚、正確之商品、交易條件及賣方之資訊,如此方能確保消費者之消費品質。再者,上開新聞中所提及之膠囊和錠狀食品健康食品則另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相關法規處理其販售、製造、輸入等均應遵守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及衛生署函釋規定,錠狀及膠囊食品係經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證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故在網路拍賣中,若自行販售未經衛生署發證進口的膠囊錠狀食品,皆屬違法。此外,上開消基會所調查之商品中,有七件具有減肥豐胸的暗示,此舉亦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之規定,得處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是故,在網路上販售膠囊和錠狀食品時,千萬不能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具有醫療效能之詞句為食品之廣告,以免受罰!而其廣告詞句是否涉及誇大、醫療效能,則可以參考衛生署所公佈之「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以為判斷。
順帶一提,健康食品之販賣得以網路拍賣之方式為之,則藥品之販售是否比照辦理?其答案是否定的。於現階段衛生署尚未開放網路藥局,因網路賣家時常以不實之資料登錄,若要管理、查驗、取締通常耗力費時亦無所獲,在現行技術上無法突破之前,若貿然開放,則網路藥局將會成為販賣偽藥者之天堂。故藥品之販售仍須經由實體之通路,僅有依藥事法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之藥商,方准營業。違反者,依藥事法之規定,處以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因此,網路經營者,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綜上所述,在虛擬網路之時代中,不用出門即可在網上購物及拍賣,得省下
實體店面等之營運成本,惟在享受網路所帶來之便利性時,惟仍應注意相關之
法律規範,以創造企業經營者以及消費者雙贏之局面。

                作者簡介   簡榮宗 律師

現職:明沂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系 兼任講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榮譽諮詢律師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著作權法巡迴講師
            高雄市政府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 委員
            中華民國律師全國聯合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 委員
著作:網路上資訊隱私權保障問題之研究(自版)
            怎樣保險最保險—認識人身保險契約(三民書局)
            智慧財產權法q&a(志光出版社出版)
            公平交易法(書泉出版社出版)
            網路e法律(三民書局預計出版)
            以及媒體評論、期刊論文數十篇


相關報導   吳宗憲代言解酒液 涉廣告不實

  【大紀元12月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許國楨、徐夏蓮、鍾麗華、林淑娟╱綜合報導〕由吳宗憲代言的「玖變零點零」號稱可以解酒的產品,被衛生署查獲廣告誇大不實,通令公司所在地台中市衛生局以違反食品衛生法罰款,代理商表示,他們是純中藥製品擁有專利,台中市衛生局昨天表示,7日將至該公司稽查、並抽驗產品是否有違法添加物。
    曾經酒醉駕車上遍全國各大新聞頭條的吳宗憲,昨天很諷刺地成為某解酒液代言人,吳宗憲說,他自己有過切身之痛,站出來呼籲駕駛人一定醉不上道,他也保證自己不會再犯同樣的錯。他認為,他不是醫生,產品的檢驗報告也應該由國家衛生機關把關,但他試喝過該產品後,覺得有效才決定要接下平面代言,講的也是他實際試用過的心得,而他也會為代言負責。
    衛生署食品衛生處副處長蕭東銘強調,到目前為止,不可能有任何飲品能改變血液中的酒精濃度,或可蒸發掉和排解體內的酒精,因此宣稱喝瞭解酒液後就能安全通過酒測,根本不可能,最正確的作法就是開車不喝酒。該產品涉及誇大不實,且有誤導民眾之嫌,將要求地方衛生單位處分。
不過,業者設在台中西屯區的公司,記者昨天傍晚前往查證時已經打烊,留的○八○○免付費電話,接聽的代理商表示,他們是日本進口純中藥製品且擁有專利,保證有解酒效果,絕非誇大不實。但代理商表示,一切發言還是要交由公司決定。台中市衛生局今年1月迄11月止,一共接獲衛生署、各縣市衛生局轉來及台中市衛生局自己查辦,廣告誇大不實或號稱食品卻摻藥品的違規食品公函一共八百多件,罰了二百三十七人次。值得注意的是,近來涉及誇大不實、違法添加藥品及違禁藥品的公司,幾乎全集中在台中市,台中市衛生局食品衛生課表示,他們也很好奇,有業者透露是因為台中市居台灣之中,南北運貨方便。
                 本報導來源大紀元報


網路廣告相關法規參考: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
http://www.nta.gov.tw/dbmode93/showcontent.asp?catid=34
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
http://www.mlshb.gov.tw/571/01/02.htm
商品標示法
http://www.opens.com.tw/bo02-3/a14.htm
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
http://food.doh.gov.tw/chinese/ruler/ruler.asp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http://dohlaw.doh.gov.tw/chi/flaw/flawdat0202.asp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http://www.ftc.gov.tw/law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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